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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CT专利是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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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CT专利是什么呢?

作者:山东亚宏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06-17 08:42:35

要想自己的发明创造在第一时间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唯一的办法就是申请专利保护,一般情况下我们都是申请国内的专利保护,如果想自己的专利在多个国家受到保护,这时候就要进行PCT专利申请,那么PCT专利是什么呢?申请PCT专利难不难,有什么需准备的。

为你一一道来。 用官方语言来说:PCT是《专利合作条约》(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的英文缩写,是有关专利的国际条约。根据PCT的规定,专利申请人可以通过PCT途径递交国际专利申请,向多个国家申请专利。通俗的解释就是申请了PCT专利,你的专利就可以同时受到多个国家的专利法保护。是一种同时在多个国家申请专利保护的最简便方法。   

那么PCT专利申请的程序是怎么样的呢?一个PCT专利申请要经历国际阶段和国家阶段。国际申请先要进行国际阶段程序的审查,然后进入国家阶段程序审查。申请的提出、国际检索和国际初步审查在国际阶段完成,是否授予专利权的工作在国家阶段由被指定的各个国家局完成。  前期选择:   

1、根据官方国际检索报告,拟定进入的国家信息,并自优先权日起(即国内申请日)30个月内提交国家阶段申请;   

2、根据官方国际检索报告,拟定专利申请类型,如发明专利存在风险,可转换为部分国家的实用新型专利获得授权,如德国。   

后期指定国家:常见指定国家为欧盟、美国、日本、韩国、英国、德国等,PCT所有成员国皆可作为后期指定申请进入的国家。 

PCT专利申请需要准备什么材料?   

1)委托书;   

2)专利申请人姓名或名称、地址、邮编;   

3)发明人姓名、地址、邮编;   

4)中国申请受理书;   

5)申请文件(包括说明书、权利要求、摘要和附图)。

对于好的发明创造而言,申请PCT专利是很有必要的,可以最大程度的在多个国家对你的知识成果进行保护,使你的新技术在市场上得以稳固。

2001年的《商标法》规定,对于核准注册的商标,应发给济南商标注册证,并予以公告,商标专用权自商标局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其中,商标注册申请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时间自初审公告三个月期满之日起计算(初审公告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但是,在实践中,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之日与商标公告期满之日未必是同一天,这就造成一个问题:对于自该商标公告期满之日起至准予注册决定做出前,对他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标志的行为是否具有追溯力?

换言之,他人是否需要承担某种形式的法律责任?对于这一问题,2001年的《商标法》没有给出答案。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的新《商标法》第三十六条对于这一问题则明确给予否定回答,该条第二款规定:经审查异议不成立而准予注册的商标,商标注册申请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时间自初步审定公告三个月期满之日起计算。自该商标公告期满之日起至准予注册决定做出前,对他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的行为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该使用人的恶意给商标注册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商标权是一种绝对权、对世权,权利人可以排除其他任何人的商标侵权行为。但是,要成为绝对权有一个前提,就是权利状态必须以一定的方式为其他人所知晓。对于知识产权而言,除了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自动产生外,通常必须经过法定的授权程序,并向公众告知。如果一项绝对权没有为公众所知悉,客观上就无法对抗他人。正是基于公示的需要,《商标法》设置了商标公告制度。

商标公告之后,法律上推定任何人都应当知悉该商标权的存在,这是谴责侵权人的主观状态的依据。因此,商标权人虽然自初审公告三个月期满之日起即取得商标专用权,但要获得追究他人侵权责任的权利,必须等到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被公告之后。只有注册商标公告后,注册商标专用权才真正从形式上转化为一种及于一切人的绝对权、对世权。

举例来说,张三在体育用品上申请注册商标,经初步审定后公告,初步审定公告时间为2014年2月1日,公告期间无人提出异议。商标局准予核准注册并公告的时间为2014年5月1日,那么张三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时间为2014年2月1日,但是,对于他人在体育用品或近似商品上使用商标或近似商标的行为,张三想要维权的话,则要推迟到2014年5月1日;对于2014年2月1日至5月1日期间的类似行为,张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原则上没有追溯力。

值得注意的是,以上关于追溯力的规定是原则性的,对出于恶意并给商标权人造成损失的情形,新《商标法》规定了原则中的例外,即在自该商标公告期满之日起至准予注册决定做出前这一期间因该使用人的恶意给商标注册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这体现出新《商标法》在立法上的细致与周密。那么,恶意应如何认定?笔者以实践中存在的两种情形加以说明。

第一种情形是,在某一商品或服务行业内有两家以上的企业共同、长期使用某个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或字号,一段时间后,其中一家企业将该商标或字号申请注册为商标。对于这种在商标申请注册前他人已公开、持续使用的相同或近似商标,显然对商标注册人没有任何恶意。在商标核准注册之前的使用行为,自然不应受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追溯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商标注册后应停止使用或者继续使用但附加区别性标识)。

第二种情形是,在某一商品或服务行业内存在竞争关系的企业,在商标审定公告期间发现他人已申请注册某商标,便出于恶意竞争的目的(如抢占市场、歪曲商品联系造成反向混淆或搭乘商誉等)迅速在相关商品上大量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这无疑属于新《商标法》第三十六条所规定的恶意,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防止被人抢先注册济南商标注册全球各国商标法内容虽各不相同,但都细则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范围包括:1、国家规定并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的人用药品和制品;2、国家规定并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的其他商品。商标法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在商标未经核准注册时不得在市场上销售。8、申请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商标注册应附送什国际市场的企业主,都应该尽早计划注册商标防止被人抢先注册,以方便自己的商品在或者服务在销售市场不被排挤。

二、实现企业的自我保护商标注注册商标和已注册商标是商标存在的两种形态。一个商标不管它是否使用,只要符合商标法的规定,经商标主管机关核准注册之后,申请人即取得该商标的专用权,受到法律的保护,他人就不能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再使用该商标了。注册商标在使用时要标注注册标记。正在申请注册商标在没有取得商标注册证以前在使用中与东南亚和香港地区的重要商品之一,由于中国进出口公司已在销售地早已申请注册商标成功,对仿冒者向该地法院提出控告,法院责成该仿冒者登报道歉。这就保护了企业商品在该地的权益,占领了市场。

三、为创名牌打下基础国内商标在国外成功获得商标注册后,就能长期稳定占领国际市场,扩大销售量,保持良好信誉,成为名牌商标。若不及时成功注册商标,被人抢先注册商标,结果耗用了大量资金作推广,反而是帮别人忙,给别人作宣传。国内企业要在国际市场上占有一席之地,并且得到长期稳定发展,进而挤进大企业的行列,必须制定自己的商标战略,重视商标注册的国际性,争创品牌,从而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和知名度,稳定国外市场,扩大国外市场。

四、了解注册国家的商标法应了解谁作为申请人。由于各国对外国人的待遇不同,因此必须先弄清楚这个问题。主要了解注册国是否和中国共同参加了国际条约。若是巴黎公约成员国,则按国民待遇原则双方都可以在对方国家申请注册商标。若不是巴黎公约成员国,则需了解该国是否适用国民待遇还是按对等原则。了解注册国确定商标专利权的原则,在商标权的取得方面,不同的国家或地区有不同的适用原则。在阿联酋、巴基斯坦、菲律宾、新加坡、印度、英国、美国、尼日利亚等国家,适用的是使用在先原则,即谁首先在某个国家使用了某个商标,谁就拥有了该商标的所有权。在中国、韩国、日本、中国台湾、德国、俄罗斯、法国、智利、阿根廷、墨西哥、南非等国家和地区,则适用申请在先原则,在该原则下,对于同一个商标而言,谁先申请商标注册,谁就取得该商标的所有权。但这一原则对驰名商标例外。在中国香港、越南、丹麦、泰国、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家和地区,通行的是使用与注册交叉原则,即使用原则与注册原则的折中使用。

五、了解注册国哪些标识不能注册为商标虽然各国商标法对不能注册为商标的标识都有类似的规定,但是,各国也还根据本国具体情况作了某些具体规定,因此,有必要将其禁用标识的内容了解清楚,避免违反规定而不能获准注册。

六、对商标注册进行申请前的查询凡是要申请注我国商标法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所以未注册商标始终处于一种无权利保障状态,随时可能因他人相同或近似商标的核准注册而被禁止使用。所以,企业经营者若想稳定地、有保障地使用某个商标最好将其注册。与他人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可能性很低,当然也可以不进行查询直接申请商标注册即可。

七、委托代理人通过商标代理人注册商标好处到国外申请商标注册申请内容可以修正的,发给《审查意见书》,限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内予以修正;未作修正、超过期限修正或者修正后仍不符合商标法有关规定的,驳回申请,发给申请人《驳回通知书》。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商标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请中可能遇到的各种困难。

做知识产权的都知道,商标有商标法,专利有专利法,所以呢,一般而言,对商标法,专利法了解清楚了,从事这方面的工作基本上问题不大,但是在一些特殊的情况下,比如商标转让,专利转让的过程中,很可能要做合同,那么这个合同法就要起作用了,什么样的合同是有效的,什么样的合同又是无效的,合同订立是怎么来的。

这里面还是有很多细节,这里以我司的合同法培训为例,与大家共享几个知识点,也希望大家要找商标,找专利的时候,能够联系我们。合同法的适用范围,商标转让,专利转让都是适用合同法的,而一些收养关系,婚姻等方面的法律问题,则不适用于合同法,做了合同也没用。

在现实社会经济中,“商标”是指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注册后取得的受法律保护的品牌或部分品牌,注册人享有专有权。然而,虽然有些商标已经注册,但它们从未使用或停止使用已连续超过三年。巧合的是,其他企业也有获得商标的需求,可以通过商标转让来实现。那么,对于“商标转让”,我们需要了解哪些具体问题呢?一般来说,这些问题主要包括:一般来说,商标转让的情况大致如下:

(1)如果公司不再经营,需要转让其商标;

(2)公司商标暂时闲置,不需要使用的,可以转让、兑现;

(3)因企业合并、兼并、重组而转让商标的;应当指出的是,商标的转让伴随着手头近似商标的转让。此外,已经申请注册但尚未核准注册的商标,也可以申请转让。一般来说,商标转让按以下步骤进行:

(1)买卖双方签订商标转让合同协议;

(2)商标持有人进行商标公证(一般在3-5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取得商标声明公证;

(3)将准备好的材料和公证书交商标局,然后支付转让费一般1000元;

(4)商标局在1-2个月内出具中标通知书,并开始相关审查;

(5)商标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8个月内发布公告,并向双方签发核准转让注册商标证书。商标转让所需材料分为两部分:

(1)商标公证阶段。本阶段所需资料包括:转让双方及受让方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同意转让或者受让商标的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原件;转让人注册商标证书、商标权属证书、商标式样的原件、复印件转让商标应当提供多方商标书面同意书等所需材料。

(2)商标转让阶段。本环节提交的材料包括:商标/注册商标转让申请书(双方签字盖章);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的商标转让协议或合同;转让方与受让方的身份证明文件或营业执照;注册商标证书;公证处的商标声明公证书和商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以上是对商标转让应理解的相关事项的说明。企业在寻求商标转让前,必须对上述事项有具体的了解,以确保促进商标转让的高效专业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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