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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企业注册专利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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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企业注册专利的形式

作者:山东亚宏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09-21 08:46:09

在我国,获得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一般途径是申请济南商标注册,取得注册商标专用权后,对该注册商标的使用才真正获得了法律的认可和保护。但其实,要想取得注册商标专用权,除了向商标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外,还有一种更为快捷和方便的途径、注册商标转让。商标转让,是商标注册人在注册商标有效期内,依法定程序,将注册商标专用权转让给另一方的行为。

商标转让最大的好处就是只要当事双方达成合意,便可通过转让手续进行注册商标转让,避免了商标注册申请前的查询风险及商标注册申请中的权益纠纷。同时,相对于商标注册申请需要耗时半年至一年,甚至更久,这期间消耗的人力、物力、财力及时间,商标转让避免了这一系列繁琐而持久的流程,受让人最快一个星期就可以将受让的注册商标投入使用,节省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

注册商标转让虽然需要花费一些转让费用,但是对受让人来说不但避免了获得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风险和损耗,也节省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并且能迅速投入使用,综合来看,其所节省的时间成本以及创造的收益,远远大于商标转让所需要的费用。对于更加注重节约时间成本而资金又相对充足的企业来说,通过商标转让来获得注册商标专用权也不失是一个好的选择。

注册公司后是选择有限责任公司还是选择个人独资企业,又或者合伙企业或是其他类型,对公司未来的节税效果有很大的影响;是小规模纳税人好,还是一般纳税人好,这些问题,都需要在企业注册时提前做好规划。接下来我们看一下企业可以根据哪些情况选择纳税人身份。

1、看新企业规范程度如企业有真实办公场所,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的税务资料,可以直接申请一般纳税人;如企业暂时无实际办公场所,财务不健全,无法准确核算,可以先申请小规模纳税人,待企业走势正轨再申请一般纳税人。

2、看新企业发展趋势如企业起点高,资金足,销售额很快突破500万元,可直接申请一般纳税人;如企业起步阶段预计月销售额低于10万元,可先申请小规模纳税人,享受免税政策节约成本;

3、看上游供应商如供应商以一般纳税人为主,购入的材料和资产,取得进项发票可以抵扣税额,可申请一般纳税人;如供应商以小规模纳税人为主,没有进项可以抵扣,则申请小规模纳税人;

4、看下游客户如客户以一般纳税人为主,要求按税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直接申请一般纳税人;如客户以小规模纳税人为主,不需要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应申请小规模纳税人;很多刚注册公司的创业者不是很明确自己是该申请小规模纳税人好还是一般纳税人,是因为对于每种企业的纳税情况以及自身的业务模式不是很清楚,致使企业多缴纳不少增值税,所以及时了解最新税收优惠可以及时帮你合理节税。

济南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商标法》第40条规定:“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

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本条规定是我国关丁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的基本规定,根据该规定,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该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

(2)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许可人对被许可人的商品质量负有监督义务。

(3)经许可使用注册商标,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根据司法解释,如果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未报商标局备案,不影响该许可合同的效力,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也就是说,在确认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效力时,不因未办理备案手续,就确认该使用许可合同无效;但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办理备案手续方能生效的,应当依照约定处理,确认该许可合同无效。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没有办理备案手续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所谓善意第三人,是指对该未备案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不知情(不知道、不应当知道)的人。

不能对抗,是指在先订立的没有办理备案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效力,不能抵抗善意第三人与注册商标人之间就该商标在后所订立合同的效力。也就是说,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当依法受到保护。比如,甲和乙签订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约定由乙方独占使用该商标,但是没有向商标局办理备案。之后,甲方又和丙方签订了普通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并向商标局办理了备案。

那么虽然乙方依据合同有权独占使用商标,但由于其没有备案,因此,不能依据其与甲方签订协议要求确认甲方与丙方签订的合同无效。

注册商标时要规避的雷区,很多人在注册商标时,会因为一些原因导致自己注册申请的商标出现驳回、撤销等一系列不好的情况,从而造成重大损失。那么注册商标时要规避的雷区有哪些?

1、先使用后注册根据我国《商标法》所规定,济南商标注册应遵循“注册在先”的原则,但很多公司企业缺乏商标意识,总是在推出产品有一段时间后,才想到要去注册商标保护产品权益,但那时该商标早已经被抢注了,若要继续去使用该商标,只能花大价钱从抢注人那里购买该商标的专用权,或直接放弃该商标,重新开始。

2、随意转让很多公司企业推行连锁、加盟、特许经营等方式,在这种情况下,都是需要许可对方使用商标,但是这种商标的使用方式存在风险,若是许可失败会双双受损。根据我国《商标法》所规定的,若商标注册者允许他人使用商标,是需要签订许可合同协议,并说明有效的实施范围。

3、随意改变注册内容因为随意更改注册内容不是一件对公司企业自身有利的事,这些行为容易使自己商标的保护力度退化或丧失,不利于品牌的塑造,甚至可能引起侵权等不良后果。

4、商标由法人代表注册公司企业若是由多个股东出资成立的,那么注册商标的法人代表突然要求公司企业每年支付高额的商标许可使用费,或者法人代表从公司企业中退出单干,禁止公司企业使用自己注册的商标了,对于公司企业以及其他股东而言,都是一种巨大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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