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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商标注册的标识应具有哪些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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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商标注册的标识应具有哪些特征

作者:山东亚宏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0-12-22 08:23:53

在商业领域而言,商标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济南商标注册的标识还应具有显著特征,易于辨认,消费者可以据此把该商标标示的产品或服务同其他商标标示的同类产品或服务区别开来。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orldIntellectualPropertyOrganization,WIPO)官方网站的答案:商标是将某商品或服务标明是某具体个人或企业所生产或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显著标志。商标的起源可追溯到古代,当时工匠们将其签字或“标记”印制在其艺术品或实用产品上。随着岁月迁流,这些标记演变成为今天的商标注册和保护制度。这一制度帮助消费者识别和购买某产品或服务,因为由产品或服务上特有的商标所标示的该产品或服务的性质和质量符合他们的需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01修正),能将自己的商品(含服务)与他人地商品(含服务)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

在标注商标时应在其右上角加注R/TM:圆圈里加R,是“注册商标”的标记,意思是该商标已在国家商标局进行注册申请并已经商标局审查通过,成为注册商标。圆圈里的R是英文register注册的开头字母。

注册商标具有排他性、独占性、唯一性等特点,属于注册商标所有人所独占,受法律保护,任何企业或个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权人许可或授权,均不可自行使用,否则将承担侵权责任。

用TM则是商标符号的意思(企业使用TM通常是表示本文字、图形或符号作为商标使用),即标注TM的文字、图形或符号是商标,但不一定已经注册。TM是英文trademark的缩写。(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已经成为注册商标的文字、词汇、符号,在实际使用中,如使用字体版本不同于注册时使用地字体,不能作为注册商标使用圈R符号)

根据商标变更申请内容的不同,商标变更申请分为以下四类:

(1)商标变更注册人或申请人的名称和地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变更后,必须履行一定的程序才能继承其商标权。否则,注册人在行使职权时,就不能有效证明商标是自己所有,其商标专用权也不能及时得到保护,因为法律只承认原注册人享有商标权。但这种变更于注册人的名称和地址的变更,与商标权的内容无关。这种变化发生在商标属于同一注册人的情况下,不存在商标权的转让。因此,注册人的名称发生了变化,但商标权是连续的。

(2)商标代理人变更根据《商标法》第二十三条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注册人或者申请人需要变更其商标代理人的,可以向商标局申请变更其商标代理人。商标代理机构变更后,商标局将连续三年通知注册人或者申请人驳回商标或者申请、注册异议、争议和注销申请。变更代理人的申请仅适用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申请人的代理人的变更。异议抗辩变更和辩护代理人审查,应当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

(3)商品或服务的商标变更和删除删除的商品或者服务,属于《商标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变更其他注册事项的范围。注册人或申请人可以通过提交删除的货物/服务的申请来删除指定的货物或服务。需要指出的是,由于《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增加了部分撤销内容,但部分商品或服务的撤销仅适用于注册商标,因此对于注册商标,也可以通过撤销程序办理商品或服务的删除;对于注册申请,也可以通过撤回商标注册申请来处理商品或服务的删除,在这个意义上,可以用部分撤销申请和部分撤回申请来代替商品或服务的删除申请。

(4)商标申请或注册更正注册人或者申请人发现商标申请文件或者注册文件有明显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申请更正时应当填写《商标申请登记事项申请表》。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更正不涉及商标申请文件或者注册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即图纸的变更、商品或者服务的增减以及权利人的变更,一般限于因申请人或代理人的疏忽造成的印刷错误。

注册商标有助于形成品牌效应,有利于赢得消费者信任。商标是品牌的重要组成部分,能有效区分商品或服务的出处,引导消费者认品牌的消费习惯,提高品牌的商业影响力。随着人们对知识产权的认识越来越深刻,不少企业甚至个体户都申请了商标注册,但是依然有人在问为什么要注册商标?下面,小编就分三个方面来给大家说说原因。

一、从法律层面上看1、部分商品必须使用注册商标,方能进行销售。比如,烟草类的商品就有强制性的规定。2、商标经注册成功后才具有专用权。商标权人有权自己使用商标、许可他人使用、转让给他人使用,商标权人也有权禁止他人在相同、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没有成功注册的商标,就无法禁止他人的使用和模仿。3、我国商标保护遵循申请在先为主的原则,先申请的商标先获得商标专用权,并可有效防止他人恶意抢注。4、申请注册商标可以避免侵犯他人的权利。一方面,使用未注册的商标有可能与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已经注册成功的商标相同或近似,从而造成侵权。另一方面,在使用的商标被他人抢注成功后,原使用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继续使用该商标进行推广,则同样会造成侵权。

二、从品牌层面上看1、注册商标有助于形成品牌效应,有利于赢得消费者信任。商标是品牌的重要组成部分,能有效区分商品或服务的出处,引导消费者认品牌的消费习惯,提高品牌的商业影响力。2、注册商标利于品牌保护。若品牌未注册商标,则无法取得专用权和禁止权,极易被模仿、滥用,甚至有低成本、低质量的商品傍名牌,使消费者产生误认、遭受损害,造成企业品牌受损,导致企业信誉和声誉的下降。3、注册商标是企业宣传、商超上架的必备资质。企业拓展网络营销宣传时,各大网站、社交媒体要求宣传营销的商品或服务具有商标注册证,如微信公众号、知乎平台等。企业在选择渠道销售商品或服务时,各大电商平台、超市对进入平台的商品要求有商标注册证,如天猫、京东、家乐福等。

三、从经济层面上看1、注册商标是无形资产,可以通过许可使用、质押贷款等获得经济效益。2、注册商标可以申请政府补贴。

商标,已不再是简单的商品名称,相反,是蕴藏巨大商业价值的“金矿”。众说纷纭的商标战背后,给了企业哪些启示?

从法律上讲,“偷”商标,无可厚非。但是,从道德角度看,“偷”商标的行为并不正面,至少,不应鼓励。洪应明的《菜根潭》提到:“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在竞争激烈的市场环境中,企业必须要构筑一道自己的商标防御战线,防止他人“偷”走你的商标。

第一、“兵马未动,商标先行”。企业在思想上需要树立长远规划的意识,从一开始就注册自己的品牌并能长远使用。实践中很多中小型企业并无任何商标方面的长远规划,只有出了问题才向代理公司或律师寻求帮助,此时所付出的代价则是做预防保护的数十倍甚至数百倍。

第二、委托专业的代理机构。让专业的人士做专业的事,是现代社会职业分工的一个基本原则,有分工,有合作,这样有各种专业技能的人才能做好事情。商标战略规划是一个长期的、持续的工作,企业选择一家专业的代理公司尤其重要,专业的代理公司可以为企业量身打造一套符合企业实际需求的解决方案,为企业的发展保驾护航,省去不必要的商标问题与障碍。

第三、建立制度、专人管理。笔者曾接触过多个外资公司,这些公司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所有的无形资产,包括商标的注册证书均由核心部门掌管,而且国人是极少能看到这些证书,一旦需要用到这些证书,均需要通过严格的流程申请,而审批的权力通常掌握在外商手中。而国内大多数企业在此方面还存在巨大的管理空白,很多公司负责人知道自己有多少房产、车子和存款,却不知道为他带来财富的商标证书放在哪里。所以,建立一套完善的商标保护制度是完善商标战略规划必不可少的工作内容。商标战背后往往隐藏着巨大的商业价值,如果企业能做好商标战略规划,不但可以防止他人过来“偷”商标,而且可以在市场竞争中掌握主动权,藉此打击竞争对手,抢占市场份额。笔者同时也希望我国的企业能够不断提高商标意识,为我国走上知识产权强国的道路上添砖加瓦。

中国驰名商标大部分都是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的,与人民法院相比,其认定的驰名商标所占比例更大。中国驰名商标大部分都是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的,与人民法院相比,其认定的驰名商标所占比例更大。在商标注册、使用与评审过程中产生争议时,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与商标评审委员会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依据具体事实认定其商标是否构成驰名商标。

一、域内驰名的原则商标权具有地域性,在一国注册的商标,只在该国的领域内受其本国法律保护,超出该国范围,则不受其国保护。某个商标可能在某国有很高的市场评价和公众认可,但由于商品销售未及于其他区域,在别国可能就没有多少知名度,也就无从谈起驰名商标的保护。

在我国,商标的驰名性认定虽然无须以在度,也就无从谈起驰名商标的保护。在我国,商标的驰名性认定虽然无须以在我国注册为前提,但应当坚持域内性原则,即国内驰名原则。某些商标虽然具有一定的国际知名度,但其指示的商品或服务未在我国内流通,我国的公众未实际使用过上述商品或接受过上述服务,即使该商标可能为我国公众通过传媒等所知道,也不能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因此,认定商标是否驰名,应当始终围绕着国内驰名性,而不是所谓的国际驰名性。

二、案情需要的原则判断在与注册商标同一种或者类似的商品上使用的标志是否误导相关消费者,以及该标志是否与该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并不以认定该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为前提。如果涉案侵权行为所涉及的商品与涉案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商品,涉案注册商标则依照《商标法》中关于普通商标侵权的规定即可得到保护,不需要适用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对其是否驰名作出判断和认定也就没有了实质意义。

法院在审理商标纠纷案件中,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该条款中的“案情需要”,是指涉案注册商标需要给予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也就是驰名商标被他人用于不相同或不相类似的商品等可能造成淡化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及相关案例也肯定了上述观点。案情需要原则不仅可以正确把握诉讼争议焦点,提高案件审判效率,而且对于避免商标权利人借侵权为名,傍驰名为实的滥用诉权行为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是启动认定驰名商标司法程序的必要前提。

三、主动审查的原则在驰名商标案件中,对于驰名事实应当采取积极主动的职权式审查。如果经过调查,主要证据上仍然存在疑问,驰名事实则不宜认定。主动审查原则要求商标权利人提升其证据意识,强化其举证责任,并辅之必要的法院调查,可以有效地避免被某些证明力有缺陷的证据所误导,从而加强认定驰名商标的可靠性和权威性。

2001年7月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2002年10月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使人民法院获得了认定驰名商标的权力。自此,驰名商标的认定形成了行政认定(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与司法认定并行的模式。与行政认定驰名商标周期长、审核部门多的特点相比,司法认定比较简易快捷,所以很多企业往往选择司法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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