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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商标注册的近似判断受哪些因素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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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商标注册的近似判断受哪些因素影响

作者:山东亚宏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12 08:58:35

商标审核过程中,由于不同的审查员在专业、知识面、工作经验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因此对济南商标注册的近似判断不可避免地会受到主观因素的影响。

商标综合查询,商标状态查询,是你已经申请了商标,或者已经有商标以后进行查询的一种方式。

一般情况下,我们要重视的顺序是:商标局审查员>代理机构查询员>申请人,在申请注册商标前,要重视代理机构给出的商标近似判断和分析查询报告及意见。

如何提高注册成功率:

1、商标申请注册前要进行严格的查询。虽然查询盲期无可避免,但是现有相同或近似商标的排除在一定程度也可提高注册成功率;

2、商标设计切勿模仿知名商标,企图“搭便车”、“傍名牌”,否则在公告期被提出异议,最终仍是以失败告终;

3、商标被驳回是常态,需冷静分析被驳回的原因,积极进行驳回复审,为商标争取机会。

很多发展中的大企业都会申请发明专利,他们的创新能力和技术都有一定的水平,创造的新发明都能达到发明专利的申请条件,专利布局一步一步的做好了之后,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就占据了有利的地位,有一定的实力和资本,这对企业发展来说是至关重要的,发明专利的申请条件比实用新型专利以及外观设计专利要严格许多,今天知产君就来跟大家一起了解一下。      

一、发明专利的含义:针对方式方法、配方、有比较大的技术改造。

产品发明包括:新产品、新材料、新物质等的技术方案。   

方法发明包括:制造方法、操作方法、工艺流程等技术方案。

例如:药的配方、工艺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二、发明专利的申请条件:想要申请发明专利需要达到三个标准,分别是:   

1、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之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专利局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2、创造性,是指跟申请日之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以及显著的进步。       

3、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三、发明专利申请所需资料:满足了发明专利的申请条件之后,在申请之前还要准备好相应的资料,发明专利请求书、说明书、权利要求书、摘要以及其附图各一式两份。请求书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姓名,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以及其他事项。      

发明专利的申请条件是对该专利质量的把控,达到条件的专利必定是优质的,一个企业如果拥有一定数量的专利成果,体现出的就是这个企业的强大实力;对于企业来说,不断创新,让自身的产品不断更新迭代,可以降低成本,提高效率,使得市场竞争力更强。

新商标法实施近一年来,人们逐渐熟悉了法律程序和实体上的一些变化。然而,提交人最近接触的一些客户提出的一些问题似乎倾向于解释法律。本文仅从笔者最遇到的一个问题入手,分析相关问题,也希望能给读者带来一些启示。从笔者目前收到的意见来看,对驰名商标存在两种误解:一是对驰名商标的认定存在误解。驰名商标是一种荣誉。驰名商标在世界上是不可战胜的。这两个误区是:

1。驰名商标是一种荣誉:我们需要“评选”驰名商标;我们需要使用驰名商标进行宣传;驰名商标是一种荣誉称号,我们可以得到政府的福利。

2。驰名商标在世界上是不可战胜的:我们是驰名商标,所以我们可以对各类商标进行保护;我们是驰名商标,所以别人不能用商标注册商号等。

上述两种对驰名商标的误解,实际上都源于过去对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和宣传。本文将从驰名商标的来源和现行法律对驰名商标的规定两个方面阐明驰名商标保护的一些概念。驰名商标的概念源于1967年斯德哥尔摩《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6-2条,其中规定:

(1)对货物的驰名商标给予特殊保护:成员国商标当局有权(如果其本国法律允许)或应有关各方的请求,拒绝或者拒绝使用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品,可能造成混淆的,撤销注册,禁止使用;

(2)允许利害关系人在注册后5年内请求撤销或者禁止使用;

(3)以欺诈手段取得的商标对该商标的注册或者使用,撤销或者禁止使用,没有期限。

后来形成的《TRIPS协定》在保护驰名商标方面比《巴黎公约》又迈出了一步:

(1)将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从商品商标扩大到服务商标;

(2)将保护范围扩大到非类似商品或服务;

(3) 规定如何认定驰名商标的原则:应当考虑公众的意识,包括在成员区域内,通过公开的方式使商标被知晓的程度。

上述法律规定表明了驰名商标保护制度的初衷,那么我们将在下一部分考察我国商标法对驰名商标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是有关公众的驰名商标。权利人认为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的,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保护驰名商标。对同一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可能造成混淆的驰名商标的,不予注册,不予使用。申请注册不同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的商标,是他人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经复制、仿制、翻译,误导公众,可能损害驰名商标注册人利益的,不予注册,不得使用。第十四条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认定为处理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

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有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二)商标使用期限;

(三)商标宣传工作的期限、程度和地域范围;

(四) 商标作为驰名商标的保护记录;

(五)驰名商标的其他因素。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商标注册审查和查处商标违法案件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主张权利的,商标局可以根据审查处理的需要在案件中,确定了驰名商标的情况。

在办理商标纠纷的软件著作权申请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主张权利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可以根据办案需要,确定该商标的驰名情况。在审理商标民事、行政案件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审理的需要,认定该商标的驰名情况。生产经营者不得在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不得在广告、展览或者其他商业活动中使用驰名商标。第四十五条注册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原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期限的限制。

第五十八条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其他注册商标或者未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处理。以上是驰名商标法的规定。综合分析,驰名商标本身就是一个事实,即商标通过市场的使用已经达到了“驰名”的事实。这一事实的到来,与相关消费者的商标意识、商标使用期限、商标宣传等具体现实有关。也就是说,这不是一个法律概念,而是通过一定的法律手段来识别一个真实的情况,使其能够发挥相应的法律作用。所谓驰名商标的法律功能,是将驰名商标纳入商标法的立法初衷。也就是说,在认定了这一事实后,我们可以根据这一事实为商标提供高于一般商标的特殊法律保护手段,使其因其“地位”而享有待遇。

按照不同的标准,商标可以分为不同的种类:

(1)根据商标是否经过国家商标主管机关的核准注册程序,可以将商标分为注册商标与非注册商标。注册商标就是经过核准注册程序,在一定的范围内享有排他性权利(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有禁止他人使用与自己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权利)的商标。实际上我们通常说的商标,大都指的是注册商标。

(2)按照商标使用对象的不同.商标可以分为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顾名思义,商品商标是由商品提供者使用在商品上的商标,如使用在衣服、日用品上的商标就是商品商标;而服务商标是服务提供者使川在服务上的商标,如各银行在对外营业时使用的标志,就属于服务商标。集体商标是指以某一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的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成员资格,用以证明该商品的原料、原产地、制造方法、质址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比如国际羊毛局注册管理的纯羊毛标记就是一个证明商标,凡是符合国际羊毛局公开的羊毛制品质址标准的企业,都可以向其要求允许使用纯羊毛标记,以表明自己的商品品质。

(3)根据商标注册人的身份和商标具体作用的不同,商标还可以分为普通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普通商标是指一般的经营者自行注册,并主要由自己使用的商标。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则是由特定的组织注册,并许可符合条件的个人或企业使用的商标。

(4)按照商标构成要素的不同,商标还可以分为文字商标、图形商标、三维立体商标、声音商标、组合商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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